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程序(肥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保证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结论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了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对肥料产品实施《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以下简称《评估证明》)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评估证明》,且符合国家标准GB/T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中表A.1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第四条 凡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的农业生产投入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均可作为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办理《评估证明》的肥料产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证明或证书;
(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有机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要求,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有利于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或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四)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六条 申请产品应与登记证一致,同一登记证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七条 《评估证明》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六)加工厂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图、工厂平面图及设备布局图;
(七)肥料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生产配方、产品执行标准;
(八)加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如果属于委托加工,请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厂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十)原料、助剂、菌种等物资的购买协议、票据、标签、说明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十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评估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 初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向COFCC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程序第七条要求的所有文件(一式二份),有关文件资料可通过COFCC网站(www.ofcc.org.cn)下载。
2. 再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评估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再次评估申请。
(二)受理
COFCC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
1. 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合格的,COFCC依据《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审核管理收费标准》核算费用,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受理通知书》和《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3. 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现场检查
1. 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且确认收到评估证明费用后,COFCC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申请单位。
2. 检查组根据评估证明依据的要求对评估证明申请单位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评估证明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首次会议;
(2)对生产、加工、储藏过程和场所的检查;
(3)对产品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4)对生产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生产的潜在污染风险;
(5)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6)对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访谈;
(7)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规程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8)对评估证明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9)末次会议。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检查报告并向提交COFCC。
(四)综合审核
1. COFCC认证部门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核,并下发《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
2. 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综合审核补充材料,逾期视为放弃,COFCC认证部门下发《评估流程终止通知书》,终止此次评估流程。
(五)评审决定
1. COFCC专家评审会基于申请材料和检查材料,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作出评审决定。
2. COFCC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评审决定。
3. 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4.评审决定为颁发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评估证明》。评审决定为不予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程序由COFCC制定并负责解释。